租戶是否有權續簽新租約?
如果(該房產的現行租約)符合《1954年土地租賃法》(LTA 1954)第23節的標準,且租賃合同包含LTA 1954的使用權保障條款,則租戶在合同期滿後有獲得新租約的法定權利。
(判斷其是否)符合《1954年土地租賃法》(LTA 1954)第23節,可以參考以下5個問題:
- 是否存在租約?
- 該租約是否與該房產有關?
- 該房產是否被企業佔用並用於經營?
- 該企業是否由承租人經營?
- 該租約是否屬於任何特定的例外情況?
如果您不確定您的租約是否符合第23節規定,請聯繫您常用的3CS聯繫人。
(租約)是否包括使用權保障條款分別會有什麼影響?
如果租約符合《1954年土地租賃法》第23節的要求,但租約條款未包括使用權保障條款(即1954年LTA第24-28節),那麼租戶將沒有權利自動續約。如上述情況發生,您需要直接與房東談判。房東可能會願意與您續租,但這並不是他的義務。
受《1954年土地租賃法》保護的租賃不會在合同期滿時自動終止。如果在合同期滿時,當前租約是符合第23節規定的租約,那麼根據《1954年土地租賃法》第24節第1條,當前租賃關係將繼續存在。新租約條款應與當前租約基本相同。房東有權向法院申請收取臨時租金,以應對包括租金上漲在內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租客滯留等情況。
如果我的租約符合上述條款,並包括使用權保障條款,我該怎麼做?
根據《1954年土地租賃法》,續租有不同的程式,這取決於是房東還是租戶主動提出續租。房東可以根據第25節(LTA 1954)告知租戶啟動續約,或者租戶可以根據第26節(LTA 1954)告知房東啟動續約。
什麼是第25節通知——房東通知?
第25節通知是房東使用《1954年土地租賃法》規定的表格向所有租戶發出並送達的通知(續租或終止租約)。
通知的送達比較複雜,因為它需要被正確、有效地送達。例如,通知必須在租期結束前的12至6個月內送達。
如果租約所剩時間已經不足6個月怎麼辦?
在這一點上應該注意,如果租戶合同期限(由租賃協定授予的年限)少於6個月,則通知期將超出租賃協定規定的合同到期日。
如果通知沒有被正確、有效地送達,它將被視為無效。租約將繼續按照第24節第1條存續。之後的通知需要被正確、有效地送達,以明確租約的終止日期。
第25節房東通知的目的是什麼?
房東通知的目的是通知租戶結束租賃期並提出新的租賃條款——除租金外,新租約的其他條款應與現有租賃相同,或結束租賃——不續約。
如果房東想通過第25節通知來終止租約,那麼房東應在其通知中詳細說明不續約的適當理由。該理由必須符合LTA第30節第1條規定的理由之一(法定終止理由)。
什麼是第26節通知——租戶通知?
租戶想要續租,可以根據《1954年土地租賃法》第26節提出正式請求。第26節要求必須使用規定表格,並在附表中列出新祖約的擬議條款。如果租戶根據第26節向房東提出新租約的要求,那麼同時其當前租約也將被終止。當前租約將在租戶通知中請求的新租約開始前一天終止。
什麼是有效的第26節通知?
為了使通知有效,第26條請求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租戶應確保第26條請求被寄送給和送達給有權的房東,且在擬議開始日期前不超過12個月,也不少於6個月內送達。租戶可以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或在租賃和承租法1954年下繼續租賃的情況下,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提交第26節請求。
如果房東不同意租戶的新租約要求,必須在租戶提出請求后兩個月內告知租戶,並說明不續約的適當理由。該理由必須符合LTA第30節第1條規定的理由之一(法定終止理由)。
如果房東和租戶不能就新的租約或條款達成一致,怎麼辦?
如果房東和租戶不能就新租約或新租約的條款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新的租約。 法院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結束前提出。法定期間在以下任何一個日期結束:
- 房東第25節通知中指定的租約終止日期。
- 租戶第26節要求中擬定的新租約開始的前一天。
如果在法定期限結束前沒有一方提出申請,租戶將失去獲得新租賃的權利。當前租約將結束,租戶需要搬出該房產。
法院做出裁決後會發生什麼?
法院做出裁決后,如果租戶決定不按裁決的條款簽訂新租約,不再續租,則租戶有14天的時間要求法院撤銷該決定。
如果租戶提出(撤銷該決定的)要求,法院必須撤銷。但當前租約在撤銷決定后的3個月零21天內仍然有效。法院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延長這一期限,以便房東有充分的時間尋找新的租戶。
房東和租戶可以協商同意不按法院的裁決行事。但房東和租戶之間的任何協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
如果租戶在法院決定下達后的14天內沒有提出撤銷申請,或未與房東達成協定不按裁決行事,租戶將有義務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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