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上訴法院近期在 AP Wireless II (UK) Limited v On Tower UK Limited (Cathcart) [2025] 一案中,就《電子通訊法典》(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下的一項重要爭議作出裁決。該判決釐清,一份具有無限期滾動條款(indefinite rolling term)的電信基地台協議,究竟構成租約(lease)還是僅屬於使用許可(licence)。
此判決對設有電信設備的物業業主與房東至關重要,因為它影響到續約權利以及租金評估方式。在本期簡報中,我們將說明案件背景、法院的判決、對物業業主的影響,以及此案對未來協議的意涵。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處在 1990 年代末期簽訂的基地台協議。該協議的最低租期為 10 年,期滿後任一方可提前 12 個月通知終止。爭議焦點在於:在這 10 年期滿後,該協議是否為租約(lease)——使業主有權根據《1954 年業主與租戶法》續約並收取公開市場租金(open-market rent)——或僅為使用許可(licence),屬於《電子通訊法典》範疇,並依較低的「無網路假設(no-network assumption)」估值。
上訴法院的判決
法院裁定該協議不構成租約,因為它缺乏確定的終止日期。根據法律,有效租約必須具有「確定期限(a certain term)」,而本案的安排在最低租期結束後可無限期延續,因而不符條件。
儘管該協議賦予了專有使用權(exclusive possession)及租金支付義務,法院仍認定其僅創造了契約性使用許可(contractual licence)。法院同時拒絕推定該協議為「週期性租賃(periodic tenancy)」以挽救其租約地位,並強調「缺乏確定性(certainty)」是關鍵因素。
其實際結果是:電信業者可依《電子通訊法典》主張續約權,而非依《1954 年法案》申請租約續期。
對物業業主的影響
此案結果對物業業主帶來重大影響:
- 現有協議 具有滾動或無限期條款的協議,即使被稱為「租約」,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視為租約。因此,業主可能享有的權利少於預期。
- 續約程序 若為使用許可,續約將依《通訊法典》進行,而非《1954 年法案》。
- 在此情況下,租金依「無網路假設」評估,通常遠低於市場價值。
- 談判策略 電信業者可能引用此案例,主張採用《通訊法典》估值。
- 因此,業主在進行續約談判前,應詳細審閱現有協議內容。
- 未來協議撰寫 為避免法律不確定性,新協議應明確設定固定租期(例如 10 或 20 年),而非開放式滾動條款。
2017 年修法下的通訊法典權利與估值
2017 年版《電子通訊法典》 已大幅改變估值方式,使其更有利於電信業者。若協議為租約,首次續約仍可能依《1954 年法案》進行,租金採公開市場估值(open-market rent)。但若協議為使用許可,則適用《通訊法典》,導致基地台租金顯著下降。
本案 Cathcart 判決 確認,許多採用滾動條款的協議將被視為使用許可,因此更多續約將歸入《通訊法典》體系。雖然未來立法可能使兩者更趨一致,但目前協議分類仍可能對租金收益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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