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方需要依賴企業賣方就其財務狀況所作承諾的真實性。這包括有關企業過往業績、現有合約及未來業務前景的陳述。這些有關財務狀況的承諾,通常會以合約保證條款(warranties)的形式納入標準的企業買賣協議(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下稱「SPA」)。
如果買方收購企業後發現某項保證並不真實,買方將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申索。該申索可能是針對賣方違反保證條款,亦可能涉及賣方欺詐性違反保證條款。
證明一般的合約保證條款違約與證明欺詐性違反保證條款,在可獲得的經濟賠償方面可能存在重大差異。如果買方能夠證明賣方在提供不正確的 SPA 保證時存在欺詐行為,則合約中對違反保證條款可獲賠償金額所設定的任何限制將不再適用。若能證明欺詐,買方有權追討其因收購該企業而遭受的全部財務損失。
此外,SPA 中規定買方必須在特定期限內提出違反保證條款申索的任何時限亦會自動失效。因此,例如即使 SPA 規定買方必須在簽署 SPA 後三個月內提出申索,在涉及欺詐的情況下,買方亦無須受該期限限制。
因此,此類爭議中的關鍵問題在於:買方需要證明哪些事項,才能證明賣方欺詐性違反 SPA 中的保證條款。
在近期的 Veranova Bidco LP v Johnson Matthey plc 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 Dias 女法官(Mrs Justice Dias)審理了買方提出的申索,即 Johnson Matthey 健康業務的賣方涉嫌欺詐性違反保證條款。在本案中,SPA 僅允許買方在能夠證明賣方屬於欺詐性違反保證條款的情況下,向賣方提出違反保證條款的申索。
最終,Veranova Bidco LP 未能成功證明存在欺詐性違約。法官對其未能成功的原因所作說明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於收購全球性企業的買方而言,若賣方有多名談判人員分別向買方代表提供資訊及財務數據,該判決的分析將有助於了解如何證明欺詐性違反保證條款。
法官的分析亦適用於買方就賣方在買方決定收購企業之前,針對企業財務狀況所作不實陳述而提出的申索。
在此情況下,「欺詐」是什麼意思?
簡而言之,在此類案件中,欺詐是指賣方在就企業狀況作出保證時並未如實陳述。買方必須證明,賣方在作出該項保證時:
- 知道其所作的保證是虛假的;或
- 在不相信該保證為真實的情況下作出該保證;或
- 根本不在意該保證究竟是真實還是虛假。
本案涉及的保證條款是什麼?
Dias 女法官需要審理的核心保證條款,是企業買方經常會要求納入 SPA 的一類條款。賣方必須保證,其目前並未就任何可能降低企業盈利能力的重要商業合約進行條款修改的協商:
「業務保證條款 8.1.2:任何公司……目前均未就任何關鍵合約的任何重大條款進行重新協商,而該等重新協商一旦完成,將會對業務產生不利或負面影響。」
賣方是否違反了該保證條款?
Dias 女法官裁定賣方確實違反了該保證條款。
這是因為 Johnson Matthey 的其中一份醫療產品供應合約包含一項條款,要求如果第三方向 Johnson Matthey 醫療產品的買方提出更低的價格,Johnson Matthey 必須提供相同的較低價格。法官裁定,這項降價安排本應予以披露,因為其會對企業產生不利或負面影響。因此,Johnson Matthey 已違反該保證條款。
賣方是否欺詐性違反該保證條款?
對 Johnson Matthey 而言,Dias 女法官最終裁定,儘管賣方確實違反了該保證條款,但並不構成欺詐性違約。
在企業出售的談判過程中,共有四名 Johnson Matthey 高階主管代表公司與買方進行協商。根據英格蘭法律,這四名高階主管各自所掌握的資訊均可構成 Johnson Matthey 的公司知情(corporate knowledge)。
基於此原因,買方律師主張 Johnson Matthey 違反該保證條款的行為應構成欺詐性違約。他們提出,由於 Johnson Matthey 作為公司已知悉其 SPA 中的保證(即並無任何可能對業務產生不利影響的關鍵合約正在重新協商)並不真實,因此買方若要證明存在欺詐性違約,只需要證明:
(1) 四名 Johnson Matthey 高階主管中的任何一人知道相關事實(即 Johnson Matthey 將需要降低關鍵合約中的價格);以及
(2) 四名 Johnson Matthey 高階主管中的任何另一人知道該相關事實會導致該保證不實。
根據本案事實,四名 Johnson Matthey 高階主管中沒有任何一人同時知悉上述 (1) 及 (2) 兩項事項;對於如此大型的企業而言,這並不令人意外。
Dias 女法官明確駁回了上述主張,認為其在法律上並不正確。若要證明存在欺詐性違反該保證條款的情況,買方必須證明一名或多名 Johnson Matthey 高階主管同時知道:
(1) 相關事實(即 Johnson Matthey 將需要降低關鍵合約中的價格);以及
(2)該相關事實會導致該保證不實。
要證明欺詐,必須是同一名個人在作出該項保證時,知道該保證不真實、不相信其為真實,或根本不在意其是否為虛假。英格蘭法律不允許申索人從公司內的一名人員取得構成欺詐的第一項要素,再從另一名人員取得第二項要素,藉此將兩者合併以證明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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