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凍結禁制令?
若您於英格蘭法院涉及一項法律爭議,而他方當事人正試圖處分、出售、隱匿其資產,或將其資產移轉至海外,以避免將來判決命其給付損害賠償及訴訟費用時履行該等義務,您可能得聲請凍結禁制令。此項命令將禁止相對人於特定金額範圍內處分其資產,以保全該等資產供將來判決之實現。
此一極具威力之救濟,最早係由英國法院於五十一年前所發展。一位上訴法院法官曾準確地將其形容為法律上的「核武器」。
何時聲請人得取得凍結禁制令?
凍結禁制令得於訴訟程序開始前、訴訟進行中,或於審理終結取得判決後聲請。
如相對人或潛在之相對人可能將其資產置於將來判決債權人無法及於之範圍之外,且若通知其聲請將導致其採取該等行為時,得向法院提出不經通知他方之緊急聲請(without notice)。此外,於判決後,亦得聲請凍結禁制令,以協助一方就他方已遭凍結之資產執行其判決。
聲請凍結禁制令時,聲請人須向法院證明何事項?
法院僅於聲請人就其本案請求具備「相當可爭辯之理由(good arguable case)」時,始會考慮核發凍結禁制令。雖緊急禁制令之聽審並非事實審理之本案審判,聲請人仍須使法院信其實體上之主要請求符合此一標準。
聲請人接續須使法院相信,相對人擁有或控制達聲請凍結金額之資產。此一事項往往難以證明。
於考量應凍結之資產金額時,法院不會希望對相對人造成過度之財務困難,例如使其無法繼續營業或無法支付為其防禦所需之法律意見費用。同樣地,對於自然人之相對人,亦不會剝奪其生活費用或支付律師費用之資金。
法院通常係以本案請求之金額(包括訴訟費用及利息)作為判斷相對人應遭凍結資產金額之依據。
聲請人並須證明,存在一項真實之風險,即相對人將為避免將來判決可及,而逸散其資產。
於審酌上述各項因素時,法院須確信核發凍結禁制令係屬「公平且適當(just and convenient)」。法官亦將考量所聲請之命令是否與保全將來執行之需要具相當性,抑或僅係為壓迫相對人以迫使其就本案請求達成和解。法官並將考量該命令對自然人相對人之家屬,以及於相對人為公司時對其他第三人之影響。
聲請凍結禁制令之其他要求
鑑於凍結禁制令具有嚴厲性(Draconian),英國法院已發展出若干程序上之保障,以保護於最初聲請未獲通知之相對人。第一項保障係將設定一個儘早之「返還日(return date)」,即安排於相對人在場之情形下對該命令進行審查之聽審。此使相對人得聲請撤銷該凍結禁制令或變更其內容。
於返還日之聽審中,相對人經常會依賴法院所設之第二項程序保障,即主張聲請人於最初以不經通知方式聲請時,未履行「完全且誠實揭露義務(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所謂完全且誠實揭露,係指聲請人須向法院揭露任何事實或法律主張,而該等事項如相對人於聽審中在場,可能用以削弱聲請人之主張。
任何未達此一標準之情形,極可能導致凍結禁制令遭撤銷,並命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
對相對人之最後一項保障為,聲請人須提出「損害賠償反擔保(cross-undertaking in damages)」。此係對法院所為之可執行承諾,即如相對人最終於審判中勝訴,聲請人須賠償其因凍結禁制令所受之一切損害。法院亦須確信聲請人具備足夠資產以履行此一承諾。如法院存有疑義,可能會命其於審判結果出爐前,將相當於該反擔保金額之款項提存於法院。
凍結禁制令(Freezing Injunctions)與物權性凍結禁制令(Proprietary Freezing Injunctions)之差異
凍結禁制令係涵蓋一範圍未特定之資產,但以一特定金額為上限;相對地,物權性凍結禁制令則係針對一項或數項特定資產,而聲請人於其本案請求中主張該等資產係遭相對人不法移轉,並應予返還。
取得凍結禁制令後之處理
如聲請人成功取得凍結禁制令,其將向相對人送達該命令,以限制其處分資產,並送達於持有該等凍結資產之第三人,例如銀行。銀行其後須凍結相對人帳戶內之資金,以遵循法院之禁制命令。
鑑於金融資產可輕易於全球範圍內移轉,英國法院多年來已願意核發全球性凍結禁制令。然而,聲請此項救濟者,應先確認英國法院之命令是否需於資產所在地之司法管轄區,經承認或登記,以確保該凍結禁制令得對該地之銀行發生拘束力。
3CS 如何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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