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承租人不再希望繼續承租商用不動產時,讓與許可(Licence to Assign)可使其將其租賃權益轉讓予新的承租人。原租約通常會載明向房東取得該許可之相關要件;此許可實質上即為房東同意由新承租人承接租約之意思表示。
為何需要讓與許可?
多數商用租約均規定,未經房東明確同意,不得將租賃權轉讓予第三人。承租人之租期通常長達多年,如欲提前退出租約,除非行使解約條款(break clause)終止租約,否則仍須持續支付租金直至租期屆滿。
讓與許可即為房東正式同意承租人將其租賃權益轉讓予新承租人之文件。房東得對擬受讓人進行審查(例如財務能力等),並決定是否同意及附加何種條件,以保障其投資利益。
一般而言,房東亦會要求原承租人就若干事項提供擔保,例如租金之給付等。
如何取得讓與許可?
租約通常會就取得讓與許可之程序提供一定指引,包括是否需簽署經授權的擔保協議(Authorised Guarantee Agreement, AGA)。
承租人須正式向房東提出同意申請,並提供擬受讓人之盡職調查資料,通常包括財務文件(如財報、銀行對帳單等)。
原承租人通常需負擔房東合理的法律及專業費用,且房東多會於程序初期要求原承租人就此提出書面承諾。
若房東同意該轉讓,房東律師將擬具讓與許可文件,供原承租人及擬受讓人審閱與同意。
經授權之擔保協議(AGA)內容
房東通常會要求原承租人簽署AGA,以保障其權益。常見條款包括:
- 保證若新承租人未履行租約義務,原承租人須履行租約中所有約定(包括修繕、維護及租金支付等)
- 原承租人須對新承租人的違約行為負責,房東得視情況對原承租人採取法律行動
- 如新承租人破產或無清償能力,原承租人可能被要求於剩餘租期內重新承接租約
- 如原承租人原有保證人(guarantor),該保證人亦可能需簽署AGA
原承租人於讓與許可下之責任通常持續至租期屆滿,或該租約再次轉讓予他人為止;但在部分情況下,視其談判地位,亦可能協商提前解除責任。若承租人享有續租保障(security of tenure),AGA之責任甚至可能延續至原租期屆滿之後。
AGA不得對原承租人課予超出原租約範圍之責任;如有超出,該部分將屬無效且不可執行。
由於原承租人通常仍對租約負有責任,於核准新承租人時,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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