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臨時救濟?
臨時救濟是適用於救濟被解僱的員工,且聲稱解僱的原因或主要原因須是1996 年《就業權利法》第128 至 132 條和1992 年《工會和勞資關係(綜合)法》第 161 至 166 條的“規定原因”之一。這些規定的理由包括:
- 舉報
- 作為指定的健康和安全的員工開展活動或作為健康和安全代表履行任何職能
- 集體裁員或企業轉讓(就業保護)(“TUPE”)代表或候選人履行任何職能或活動
- 與工會活動有關的理由
歧視案件不提供臨時救濟。
臨時救濟申請成功的後果是什麼?
仲裁庭可以命令僱主必須繼續僱用該員工,直到其充分就業要求得到確定,或者更常見的是,必須在該日期之前向他們支付工資並提供所有福利(即使他們沒有實際為他們的雇主工作),
他們還將積累服務的連續性。
由於目前就業法庭有大量積壓案件,僱主可能會向前員工支付長達兩年的工資,直到全面聽證會為止。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成功的臨時救濟申請通常對僱主來說成本很高,特別是如果該前員工是高薪的。
提出臨時救濟申請有什麼要求?
就就業狀況而言,個人需要是“雇員”而不是“工人”。與普通的不公平解僱索賠不同,員工無需連續服務兩年便可提出臨時救濟申請。臨時救濟申請必須在雇傭結束之日起 7 天內提出,但也可以更早提出,例如在通知期內。這個時間框架是嚴格的,不能延長。此外,通常必須在發出就業索賠之前完成的 ACAS 早期調解程式也不適用於臨時救濟申請。
何時會給予臨時救濟?
臨時救濟申請很少見,臨時救濟令更罕見。只有在仲裁庭確信索賠人「可能」在其不公平解僱索賠中成功滿足所有要素,並且解僱他們的原因或主要原因是被禁止的原因之一時,才會授予臨時救濟令; 換句話說,他們需要有 「非常大的機會」 在全場聽證會上獲勝。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且舉證責任在員工身上。
如果索賠人在最終聽證會上敗訴,他們是否必須償還已支付的工資?
索賠人不必償還他們因臨時救濟令而收到的工資。因此,對於企業或僱主來說,成功捍衛臨時救濟申請至關重要。
聽證會是公開的嗎?
是的,除非下達限制公開的命令,否則聽證會必須公開舉行。這些命令很難獲得,因為通常情況下,名譽受損或尷尬的風險不足以淩駕於公開正義的原則之上。因此,臨時救濟申請可能會給希望將可能出現的聲譽和商業損失降至最低的僱主帶來巨大挑戰,尤其是在公眾敏感的因舉報被解僱的索賠案件中。
僱主應如何回應臨時救濟申請?
儘管很少尋求和授予臨時救濟,但如果申請成功,它對於被解僱的員工來說是一個非常強大的工具。因為他們已經讓法庭相信他們的不公平解僱索賠「可能」 成功,並且他們也將獲得全額工資的持續支付; 這會給僱主帶來很大的壓力,並要求他們儘早解決索賠。
因此,任何面臨臨時救濟申請的僱主都需要從一開始就大力捍衛自己的利益。鑒於法律規定的對回應的嚴格時間限制,僱主必須迅速採取行動為臨時救濟聽證會做準備,且會在不到兩周的時間內通知僱主。作為僱主,您必須緊急準備必要的法庭檔,闡述員工被公平解僱的原因,以及主要的證人陳述(通常來自做出解僱決定的人)。 您還應該檢查申請本身是否有及時提交,並查看索賠的所有要素的獲勝點:是否有任何潛在的管轄障礙,或您可以挑戰的基本事實爭議?
儘管仲裁庭將儘快提出臨時救濟聽證會,且必須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僱主聽證會日期,但現實情況是,該過程的緊迫性對雙方都造成了很大壓力。
如何最好地避免臨時救濟程式?
絕大多數臨時救濟申請都是在舉報案件中提出的。舉報披露通常是申訴過程的一部分,僱主要在早期階段就員工提出的任何問題徵求意見,以便對提出的問題做出明智且合法的回應,這一點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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