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通常通過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僱員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其活動來保護其業務。
任何在終止合同後限制員工活動的條款都被法院視為「貿易限制」,因此無效(即不可執行),除非雇主可以證明:
- 它具有適當保護的合法商業利益。
- 所尋求的保護不會超出保護該利益必要的合理範圍。
因此,必須仔細考慮限制的範圍和持續時間。持續時間超過保護雇主商業利益必要的合理限制,法院不太可能會強制執行。
可以保護什麼?
從廣義上來說,法院允許保護的權利分為以下幾類:
- 貿易聯繫(與客戶、客戶或供應商)以及更普遍的商譽。
- 商業秘密和其他機密信息。
- 勞動力的穩定性。
最近是否有任何案例關於合同解除後的競業禁止限制?
在最近的 BFAM Partners (Hong Kong) Ltd v. Gareth John Mills & 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一案中,香港雇主(前雇主)成功執行了一項為期六個月的條款,禁止前僱員與他們進行任何競爭(Mr Mills)。這種「非競爭」限制通常被視為難以執行。
Mr Mills最初擔任技術顧問,後來晉升為前雇主的技術主管。他的僱傭合同包含一項為期六個月的競業禁止條款,禁止他就「與他有重大關係或關聯的產品或服務或他負責的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對手工作。
Mr Mills 做了什麼?
在離開前雇主的工作後,Mr Mills 立即加入前雇主的競爭對手 Segantii 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新雇主),擔任首席技術官。
前雇主做了什麼?
它成功地對Mr Mills和新雇主申請了禁令,以執行針對Mr Mills的競業禁止條款,並限制新雇主從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行為中獲益。
法院裁定:
- 競業禁止條款保護前雇主的合法利益—
前雇主提供證據表明,Mr Mills在前雇主的定制技術的開發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前雇主希望保護這些技術。
- 競業禁止條款沒有超出合理必要範圍—
前雇主解釋說,交易策略的生命週期通常約為六個月。
- Mr Mills 將在競業禁止期間繼續獲得報酬—
由於沒有證據表明前雇主在競業禁止期間不會繼續向Mr Mills支付報酬,所以禁止條款的不公正風險能減少到最低限度。
我們可以從這個案例中學到什麼?
雇主需要了解並擬好需要保障的具體商業利益,並證明如果沒有限制,他們的利益將受到損害。
雇主從競爭對手處招聘時也應謹慎,他們需要了解候選人可能對其前雇主負有的任何不競爭或其他持續義務。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在起訴前僱員時,前雇主也可以起訴新雇主導致前僱員違反合同。如果起草和考慮得當,終止合同後限制僱員活動可以成為保護商業利益的有效手段。我們隨時準備為您的業務提供建議和任何協助。請與您通常的 3CS 聯繫人聯繫,我們將很樂意為您提供幫助。